肆虐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自武漢售賣野味的華南海鮮批發市場大規模爆發,因此最近內地政府計劃重新檢討內地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包括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當中提及將進一步嚴格禁止已受內地野生動物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明確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並且會加強處罰。條例中包括過往處於灰色地帶的「三有動物」,無論該物種是否人工繁育、人工飼養亦會受到相關保護,全面禁止食用。
執法困難 不易逮捕違法者
「三有動物」是指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例如果子狸(Paguma larvata)、赤麂(Muntiacus muntjak)及多種被食用的蛇,這些動物在內地的數量不一定稀少,但由於對生態、科學及社會均有重要價值,所以並不建議捕捉。可是過去對這些動物的法例並未有受到貫切重視,部分地方政府有相關罰則,但大部分省市並無正式規範,所以仍被人們大量捕捉。這次法例的修訂,就法例的層面而言有助對野味的規管,當然需要配合執法才能真正起到作用,但不失為一個改進。
香港的《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其實相對完善,基本上除鼩鼱、鼠類及野豬外所有的哺乳類動物、所有野生雀鳥、所有野生龜類、兩種裳鳳蝶屬的蝴蝶、蟒蛇(Python bivittatus)、巨蜥(Varanus salvator)及三種兩棲類動物均受到法例的保護,不可捕捉,管有或販賣,違者最高刑罰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法例看似有一定的阻嚇力,但若考慮現時動輒上萬元一隻的穿山甲(Manis pentadactyla)和金錢龜(Cuora trifasciata),加上由於政府執法上的困難,過往並不容易成功逮捕違法人士,因此捕捉這些稀有物種對不少不法之徒具有很高的吸引力,近年在香港各區都常見到貼著「收龜」的貼紙,公然誘使人販賣龜類,甚至在金魚街不時都有受保護的香港瘰螈(Paramesotriton hongkongensis)出售,可見法例的阻嚇力成疑。
另一方面,一些數量稀少,並且有市場價值的物種,並未獲《野生動物保護條例》保護,去年網上引起大量討論,被「抄家式」捕捉的大壁虎(Gekko gecko)就是一例。大壁虎在香港並未受到法例保護,但在內地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不但具藥用價值,亦有人當寵物飼養,所以經常被人捕捉,在不少地區已日漸稀少。但在香港,捕捉牠們並不違法,即使是在郊野公園內捕捉,亦只會處不超過五千元的罰款及為期不超過1年的監禁。
「抄家式」捉大壁虎 逍遙法外
去年網上「抄家式」捉大壁虎的男子,雖然非常高調,但最終既沒有被捕,更在近月於網上更換網名後再次展示自己捕捉野生動物的相片。由此可見現時的相關法例及執法情況,並未能有效阻止不法之徒。究其原因,相關法例最近的修訂已近三十年前,不但刑罰已沒有阻嚇力,一些應加以保護的物種更不在名單上,除了大壁虎外,目前僅在香港有發現的鮑氏雙足蜥(Dibamus bogadeki),有機會是全球獨有物種,但在香港並不受到保護,在內地卻受保護。
即使有相關法例,卻沒有有效的執法,亦無法有效保護野生動物。例如過去數年被不少媒體曝光的走私鸚鵡,其實大部分鸚鵡物種都受到華盛頓公約(CITES)規管,如沒有牌照,飼養及管有均屬違法。雖然有不少人聲稱鸚鵡是自家繁殖,而非野生雀鳥,但往往很難確實其來源。香港作為一個全球貿易的中轉站,單是去年就有最少三宗經香港走私鸚鵡的案件,過去亦有多宗走私野生龜類、穿山甲鱗片的案件,可見香港在相關法例與執法上有需要再進一步加強。隨著內地執法收緊,香港豐富的野生動物資源或許會成為不法分子的目標,我們或許是時候重新審視本地野生動物保護的法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