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識」全接觸

生產者責任制 借鏡國際實例

原文刊於星島日報《綠色論壇》(2019年6月3日)
作者:綠色力量
一扎扎被鐵線綑綁的已壓縮塑膠飲料容器

執筆之時,剛巧翻閱到一則有關本地玻璃容器生產者責任制的報導,提及玻璃樽的生產者責任制雖未定立生效日期,但香港、九龍及新界均已聘用承辦商,提供廢玻璃容器收集及處理服務,於本港回收玻璃樽。

回收率愈高 循環再造費愈低

本地的玻璃回收服務能否全面應對社會需求,或許仍有待觀察,但生產者責任制無疑是香港推動全面回收玻璃的重要催化劑。目前香港的生產者責任制,主要涵蓋「廢電器電子產品」及「玻璃飲料容器」。前者針對「四電一腦」,向供應商徵收循環再造費,並要求供應商需為消費者提供除舊服務,將舊電器運送到持牌的回收廠再造;後者則要求生產商(包括製造商和進口商),向政府繳付循環再造徵費,再由政府聘用承辦商,回收處理玻璃廢料。

兩項生產者責任制的實行,均存在一個缺點:將生產者及其回收責任分割開。生產商的唯一責任,只是繳付循環再造費,至於回收系統是否有效運作、回收物品是否真正循環再造、回收渠道是否方便、回收服務是否切合市民所需……這些重要的問題,已經於繳費後跟生產者再無關係。那麼現在是由誰負責呢?或是負責回收服務的承辦商,或是推行政策的政府部門,甚或是不了了之。這不禁令人疑問:生產者能否於回收上有更多承擔?

生產者責任制背後的槪念相當清晰:生產者(包括製造商、進口商、分銷商等)的責任應該延伸至整個產品的生命周期,除了製造和銷售產品,亦應對產品使用完畢後的回收、再生和處理負上責任。然而,在實行細節上,不同的安排,可能會得出截然不同的減廢效果。

參考歐洲地區的例子,回收的責任很多時落在生產者身上。生產者除了要繳付循環再造費,亦需自行或委託第三方,負責收集及回收其產品造成的垃圾。在挪威,隨著生產商的回收率愈高,所需繳付的循環再造費就愈低。這安排最大的好處,是令生產者第一身參與在回收上,回收的成效直接關係到生產者的「荷包」。變相促使生產者在產品設計、回收配套等方面,投放更多資源,亦令減廢回收成效更顯著。

反觀香港,循環再造費的金額主要與「生產量」掛鉤。至於一旦回收成效低,看來只會是回收服務承辦商,甚至是政府的失誤,與生產者完全無關。筆者相信大眾並不會認同生產者只有繳費之負責!

為售電器立例 設七年保養期

美國加州還有一個生產者責任制的有趣例子:當地就出售電器立例,要求電器生產商向消費者及電器維修店鋪,提供足夠的維修資源,如維修方法、零件等,確立消費者就電器的維修權。另外,生產商亦需為價值一百美元之上的電器提供七年保養期。此例不但增加電器的使用壽命和耐用性,亦能鼓勵市民以維修代替購買,真正達到珍惜資源、源頭減廢的效果。需要明白,「回收」的過程中仍難免耗用能源和其他資源。所以,能從源頭避免產生廢物方為上策。

政府正研究就塑膠產品容器訂立生產者責任制,環團、回收業界及社會當然十分支持。我們更期望生產者不是「繳費免責」,而是藉法例令生產者從產品設計、採購、銷售方式等已源頭減廢,以及在回收處理上承擔更大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