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倡議及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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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April
 
2023
cc.
致:立法會《2022 年發展(城市規劃、土地及工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葉劉淑儀主席:
關注《城市規劃條例》新建議的「受規管地區」

《2022年發展(城市規劃、土地及工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正進行逐條審議《城市規劃條例》(《城規條例》),環保團體一直關注條例草案將「引入一項新權力,使發展局局長可把新界鄉郊地區正面對發展壓力及環境破壞風險的高生態價值地區指定為「規管地區」,以保護有關地區免受環境破壞並保育其生態環境,並令規劃監督能就有關地區內的違例發展採取執行管制及檢控行動。」

政府雖有提出修改《城規條例》中有關執行管制方面的條文,填補規劃署在未有「發展審批地區」覆蓋範圍的執法漏洞,然而我們仍然關注新建議下「受規管地區」的執行細節,以及建議的關鍵日期帶來的潛在問題。有關詳情見下表:

關注點/潛在問題 意見/具體建議

執行細節

根據第21A及21B條,「受規管地區」圖則由發展局局長擬備和簽署,似乎不受限於第6條的制圖程序,即日後任何人均不會就圖則作出申述,圖則亦無須經規劃委員會擬備及查究

應釐清因應「受規管地區」的指定,規劃委員會是否需要同時修訂分區計劃大綱圖的註釋和說明書,並就修訂進行公眾諮詢

應修改第3條,把擬備「受規管地區」圖則納入為規劃委員會職能之一

應參考第20條有關發展審批地區圖的公眾參與機制,讓公眾就「受規管地區」的圖則作出申述

根據第21A(5)(a)(ii)條及(b)條,日後可縮小甚至撤銷「受規管地區」,然而以往在指定「發展審批地區」後,幾乎沒有任何縮小或撤銷其規管範圍。我們擔心措施只屬暫時性質,未能長遠杜絕鄉郊地區的違規破壞

應明確交代容許縮小或撤銷「受規管地區」的必要,並交代其準則

應確保「受規管地區」經指定後一直有效,容許規劃署能持續在新界鄉郊地區打擊環境破壞

根據第21C條,「受規管地區」圖則複本將存放土地註冊處

需確保有更多查閱地點方式,例如規劃資料查詢處、法定規劃綜合網站2、報章,並於香港地理數據站開放資料供市民下載。
根據2023年3月17日發展局對公眾意見的回應,局方不建議一刀切把特定土地用途劃作「受規管地區」,原因是非所有地區「皆面對發展壓力及遭受環境破壞,並具生態價值」

指定「受規管地區」時,需確保在相關分區計劃大綱圖內的所有鄉郊地區(包括但不限於具特殊科學價值地點、自然保育區、海岸保護區、綠化地帶、農業等)均納入規管,以堵塞執法漏洞

不符合分區計劃大綱圖土地用途發展的地區亦應納入「受規管地區」作規管

關鍵日期

根據第21F條,「受規管地區」不適用於「關鍵日期前用途」(即2022年12月9日),故未能處理一些不符規劃意向的用途,令人憂慮向私人業權人發出錯誤訊息,把過往企圖 「先破壞後發展」的活動合理化

針對一些與規劃不符,但在關鍵日期前已存在的土地用途,不應視為現有用途,而應設立公開機制,規定有關人士在指定期內復原至經常准許的用途,或就其用途向城規會提交申請,以符合規劃原意的用途。指定期限期屆滿後規劃署可就違例發展採取執法行動。另外,未經城規批出許可,不能向地政總署申請更改土地契約或相關申請。

就以上機制的審批過程制訂規劃指引,並應強調如進行任何違例發展或蓄意令環境質素下降,企圖取得城規會批出申請,將不獲從寬考慮

提前關鍵日期,確保所有違反規劃原意的土地用途受到全面規管,並詳細交代不同方案的可行性。提前關鍵日期的方案包括但不限於:

  • 首張分區計劃大綱圖的刊憲日期
  • 引入土地執管機制的相關刊憲日期(即1990年7月20日)
  • 2018年10月10日首次在施政報告提出有關措施(註一)/2020年11月25日再次於施政報告提出措施(註二)

期望主席及各委員能積極向發展局跟進以上事宜。

<u>聯署團體</u>
長春社
香港觀鳥會
綠色力量
守護大嶼聯盟
創建香港
香港地貌岩石保育協會

副本抄送﹕發展局

《2022年發展(城市規劃、土地及工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正進行逐條審議《城市規劃條例》(《城規條例》),環保團體一直關注條例草案將「引入一項新權力,使發展局局長可把新界鄉郊地區正面對發展壓力及環境破壞風險的高生態價值地區指定為「規管地區」,以保護有關地區免受環境破壞並保育其生態環境,並令規劃監督能就有關地區內的違例發展採取執行管制及檢控行動。」

政府雖有提出修改《城規條例》中有關執行管制方面的條文,填補規劃署在未有「發展審批地區」覆蓋範圍的執法漏洞,然而我們仍然關注新建議下「受規管地區」的執行細節,以及建議的關鍵日期帶來的潛在問題。有關詳情見下表:

關注點/潛在問題 意見/具體建議

執行細節

根據第21A及21B條,「受規管地區」圖則由發展局局長擬備和簽署,似乎不受限於第6條的制圖程序,即日後任何人均不會就圖則作出申述,圖則亦無須經規劃委員會擬備及查究

應釐清因應「受規管地區」的指定,規劃委員會是否需要同時修訂分區計劃大綱圖的註釋和說明書,並就修訂進行公眾諮詢

應修改第3條,把擬備「受規管地區」圖則納入為規劃委員會職能之一

應參考第20條有關發展審批地區圖的公眾參與機制,讓公眾就「受規管地區」的圖則作出申述

根據第21A(5)(a)(ii)條及(b)條,日後可縮小甚至撤銷「受規管地區」,然而以往在指定「發展審批地區」後,幾乎沒有任何縮小或撤銷其規管範圍。我們擔心措施只屬暫時性質,未能長遠杜絕鄉郊地區的違規破壞

應明確交代容許縮小或撤銷「受規管地區」的必要,並交代其準則

應確保「受規管地區」經指定後一直有效,容許規劃署能持續在新界鄉郊地區打擊環境破壞

根據第21C條,「受規管地區」圖則複本將存放土地註冊處

需確保有更多查閱地點方式,例如規劃資料查詢處、法定規劃綜合網站2、報章,並於香港地理數據站開放資料供市民下載。
根據2023年3月17日發展局對公眾意見的回應,局方不建議一刀切把特定土地用途劃作「受規管地區」,原因是非所有地區「皆面對發展壓力及遭受環境破壞,並具生態價值」

指定「受規管地區」時,需確保在相關分區計劃大綱圖內的所有鄉郊地區(包括但不限於具特殊科學價值地點、自然保育區、海岸保護區、綠化地帶、農業等)均納入規管,以堵塞執法漏洞

不符合分區計劃大綱圖土地用途發展的地區亦應納入「受規管地區」作規管

關鍵日期

根據第21F條,「受規管地區」不適用於「關鍵日期前用途」(即2022年12月9日),故未能處理一些不符規劃意向的用途,令人憂慮向私人業權人發出錯誤訊息,把過往企圖 「先破壞後發展」的活動合理化

針對一些與規劃不符,但在關鍵日期前已存在的土地用途,不應視為現有用途,而應設立公開機制,規定有關人士在指定期內復原至經常准許的用途,或就其用途向城規會提交申請,以符合規劃原意的用途。指定期限期屆滿後規劃署可就違例發展採取執法行動。另外,未經城規批出許可,不能向地政總署申請更改土地契約或相關申請。

就以上機制的審批過程制訂規劃指引,並應強調如進行任何違例發展或蓄意令環境質素下降,企圖取得城規會批出申請,將不獲從寬考慮

提前關鍵日期,確保所有違反規劃原意的土地用途受到全面規管,並詳細交代不同方案的可行性。提前關鍵日期的方案包括但不限於:

  • 首張分區計劃大綱圖的刊憲日期
  • 引入土地執管機制的相關刊憲日期(即1990年7月20日)
  • 2018年10月10日首次在施政報告提出有關措施(註一)/2020年11月25日再次於施政報告提出措施(註二)

期望主席及各委員能積極向發展局跟進以上事宜。

<u>聯署團體</u>
長春社
香港觀鳥會
綠色力量
守護大嶼聯盟
創建香港
香港地貌岩石保育協會

副本抄送﹕發展局

二零二三年
四月
十四日

註一: 2018年施政報告提及:我們亦會檢討相關法例及釐訂更有效措施管制於大嶼山的高生態價值地區進行填土、傾倒廢料及相關破壞環境的發展活動,以加強保護這些優美的自然環境
https://www.policyaddress.gov.hk/2018/chi/pdf/PA2018.pdf

註二:2020年施政報告附篇提及:就如何透過《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更好地保護面對發展壓力的新界高生態價值鄉郊地區,於來年提出可行措施並諮詢立法會相關事務委員會
https://www.policyaddress.gov.hk/2020/chi/pdf/supplement_full.pdf